法制網記者 莫小隨身碟松 見習記者 馬艷 通訊員 黃昕如 王靜
  農民工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為城市創造了財富,microSD為農村增加了收入,農民工問題也愈來愈受到社會的廣泛關註,但由於目前我國關於農民工的保障機制尚不夠健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
  近三年,廣西南寧市褐藻醣膠江南區人民法院共審理涉農民工權益案件102件,其中勞務(雇佣)合同糾紛30件、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18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件,其他類型52件。受理涉農民工執行案件742件,其中勞動爭議案件525件、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117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54件、其他類型46件,涉案金額2662.31萬。法院分析發現,勞動關係難以確定、安全防護措施差、工資克扣拖欠現象嚴重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的缺失四種現象成為涉農民工權益案件增多的主因。
  勞動合同簽辦公室出租訂率低,勞動關係難以確定是農民工維權面臨的首要難題。
  在江南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農民工吳某長期在路邊攬私活,後被同鄉外接式硬碟邀請共同為被告蔣某做木工裝修,吳某工作過程中受傷,但蔣某拒不賠償,認為其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係,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吳某的索賠帶來了困難。
  江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藍彬介紹說,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知識薄弱的特點,採取欺騙手段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只是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或者以勞務合同的方式來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國《勞動法》也規定了,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也可以認定勞動關係依法成立。但是,由於文化水平,法律意識等因素的制約,要讓農民工自己舉證證明與雇主有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相當困難。
  工作環境惡劣,安全防護措施差是農民工工作環境的普遍現狀。沒有任何施工資質的韋某受雇於陳某為其房屋進行裝修,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陳某沒有給韋某設置安全設施,也沒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在施工過程中,韋某在飲酒後從事高空勞務施工工作時墜落當場死亡。韋某的家人將陳某訴至法院,雖然最終獲得了賠償,但逝去的生命已無法重來。
  “農民工進入城市工作,大多從事於各種勞動強度大,危險度高的高溫、高空、高化學性的工作崗位,工作環境惡劣,工作條件差。加上缺乏系統的培訓與指導,自身安全意識與防範措施又較差,使得農民工的工作顯得更加的危險,導致農民工工傷事故頻繁發生。”藍彬說。
  當前,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大多都屬於體力勞動,勞動報酬也相對較低。雖然《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各地方勞動部門也制定了專門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現象十分普遍。
  江南區法院分析發現,對於農民工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鮮有依法足額給付。不僅如此,用人單位還利用各種手段對原本就很微薄的農民工工資無故進行克扣,導致農民工以極端方式討薪的事件頻發。
  在實際操作中,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生產成本均不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僥幸地認為一般不會發生工傷事故,即使不幸發生事故也覺得農民工容易打發,想盡辦法推卸責任,或賠償點錢財就可以息事寧人。
  藍彬分析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人身安全極端漠視,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缺乏,以及社會保障部門監管不力造成的結果。
  如何實現農民工“權益雙收”?江南區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立勛說,“涉農民工權益案件背後潛伏著許多不良的後果,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實現農民工的‘權益雙收’,除了法院採取針對性的有效措施外,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江南區法院建議,應加強司法服務,涉農民工的糾紛發生後,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與訴訟解決機制有機銜接,加強與法律援助機構的溝通協調,發揮涉農民工糾紛類型的專門審判合議庭(崗)的專業優勢,迅速公正地處理涉農民工糾紛;加大執行力度,切實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及執行救助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發揮社會徵信系統的威懾作用,解決涉農民工案件執行難題。對於當事人生活極度困難,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的案件,積極爭取司法救助;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網絡體系,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提高農民工的市場競爭能力。
  法制網南寧7月30日電  (原標題:法制網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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